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之1-4

发布日期:2023-09-18    来源: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   作者:   浏览次数:16
 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案例名称】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某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现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由此可知,我国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孙某华于2013年10月25日被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于本案受理前2013年11月9日因疾病死亡,其收入损失的期间应为15天,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为243.92元(29677元/年×15天×20%),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意。查某花、孙某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20年标准计算,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案例名称】敬某占与李某颉、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豫民申1154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定残后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该事实的发生使得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裁判理由】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本案中,敬某云在定残三个月后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该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故原审法院以敬某云在定残后实际生存时间90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敬某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裁判规则3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王某敏与高某革、北京某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92号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应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限,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该残疾部分所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非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易某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赔偿权利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发生于该解释实施之前,但是受害人起诉时该司法解释是有效的,且主张的是该解释实施之后的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裁判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招待所赔偿易某华残疾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超出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后,受害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该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施,但在易某华提起本案诉讼时,该司法解释是现行有效的,且易某华主张的是2014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在本案中适用。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易某华325380元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法律文书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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