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那么,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有效吗?请看下文。
首先,什么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损害既可以是危及受胁迫者本人,也可以危及受胁迫者的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当然,将来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害怕。
2、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即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其次,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 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 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4、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恐怖和惧怕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受胁迫人被迫订立了合同。
最后,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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