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与男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序良俗解雇?

发布日期:2023-06-09     作者: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60
 露露是一名公司的职员,由于其身材修长,相貌娇美,一直以来都是公司男同事心中的女神,更是未婚男士的追求对象。

2019年9月,公司新入职了一位管理人员赵先生,赵先生入职后,对露露更是倾慕有加,但是在追求露露的过程中,赵先生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在其猛烈的追求攻势下,露露很快便沦陷在成功男人的怀抱中。

天底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露露与赵先生的关系很快便被其妻子发现,并且闹到了公司。眼看事情实在无法解释,赵先生便向公司提出离职。本以为自己离开公司,事情就能结束了,谁知妻子要求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街道委员会。

公司处于多方面的考虑同意了赵先生妻子的要求,开除了露露。露露在接到公司的邮件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给出的裁决是,要求公司支付露露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对此公司表示不服,委托公司的法务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露露与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露露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但是,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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