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杨幂魏大勋疑同居】今日,有八卦媒体爆料拍摄到杨幂和魏大勋现身同一小区,似乎两人已经同居,要知道去年两人还被爆料一起,当时魏大勋还否认。这娱乐圈男女关系还真的混乱。对于这对只能说等官宣看看吧。话说到同居这一词。那么,法定同居类型有几种?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吗?
【杨幂魏大勋疑同居】8月13日,有媒体曝光拍摄到了杨幂和魏大勋现身同一小区,两人感情看起来很稳定,似乎已经到了同居的程度了。
杨幂穿着蓝色短袖,搭配黑色渔夫帽,出现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在杨幂下车前,司机已经把车开到最好上车的位置,所以杨幂下来之后只需要一两秒,就可以消失在媒体的视线,不过就是这个一两秒,依旧被媒体拍到。助理还从楼上提了一袋垃圾下楼,乖乖丢进垃圾桶才上车,真是爱干净的一个团队。
而在杨幂离开后不久,魏大勋的专用司机也来了,魏大勋也是一晃而过,在同样的位置上车。可以看到,魏大勋也是穿着蓝色短袖,没看错的话,这两人是穿情侣款上班了,这也太甜了,丝毫不避嫌。
两人上车的地点是一致的,旁边都有一辆蓝色盖上雨衣的摩托车,而且两人上车速度贼快,估计早就商量好了,为了不被媒体跟拍。两人的打扮也很雷同,都是蓝色短袖和帽子,不过魏大勋的是白色渔夫帽,杨幂的是黑色的,这是换了帽子佩戴吗?总的来说,他俩现在感情稳定,发展更进一步了。
这娱乐圈男女关系还真的混乱。对于这对只能说等官宣看看吧。话说到同居这一词。那么,法定同居类型有几种?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吗?
法定同居类型有几种?

现行法律根据不同的原则处理不同的同居关系。
第一种简单同居是指同居双方均为未婚男女。
婚姻法不鼓励这种同居,但也没有明确禁止。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的权利。
这种同居关系的存在和终止,不受法律的干涉和支持,由双方自行终止,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这种事实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的解除通常会受到诉讼的影响。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但未补办婚姻登记的,不视为事实婚姻。
需要终止案件的,按照同居关系办理。
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如果当事人只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是配偶未以夫妻名义在婚外与异性同居的,以同居关系处理,不以重婚罪论处。
需要解散的,可以自行解散,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要依法受理、撤销。
四是有配偶的,公开以夫妻名义与异性同居,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的异性同居,构成重婚罪。
重婚案件的起诉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手段。
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起诉,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照自诉程序处理。
未依法登记的组合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发生纠纷后,同居期内的共同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各自份额确定归属。
它也是重婚罪,对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无配偶配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情侣同居算非法同居吗?

现有的非法同居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
本文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符合婚姻条件,但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婚姻条件的一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
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
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视为事实婚姻;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新规定实施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无论起诉或同居是否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均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的特征。
因此,同居是非法同居。
同居关系的表达经历了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转变。
现在还没有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