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人可能听说过B站,但对D站却知之甚少。这个D站和B站可以看到新的动画。不同的是,它可以免费下载。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这些作品牟利,甚至赚取广告费,涉嫌侵犯著作权。D站的创始人和两名员工被逮捕。那么,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该如何宣判呢?
[D站创始人落网]B站(Bilibilibili)是国内知名视频弹幕网站,拥有大量热门动漫作品境外播放权。不过,很多在B站需要付费观看的新动漫节目,在D站都可以免费观看和下载。
7月16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法院受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D站创始人文某及其雇佣的3名员工全部被批准逮捕。闵行区检察院介绍,2015年至2019年,犯罪嫌疑人温某购买D站,免费为网站用户提供最新的日本动漫作品。期间,温某成立了相关技术有限公司,并聘请犯罪嫌疑人郑某、林某、黄某免费播放动漫视频和广告投资。未经权利人许可,郑某、林某将其他动漫网站的动漫资源复制到D站免费播放下载。
同时,黄某通过在D站投放广告非法获利。截至案发,D站已播放侵权动画作品200余部(3000余集),包括《冥界超能女儿》、《龙王之作!》和“混沌之子”。
7月10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温某、郑某、林某、黄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表示,无论是动画还是其他作品,背后都是众多创作者的努力和付出。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尊重知识产权应该成为大家的意识。
那么,侵犯著作权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如何量刑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竞赛争议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声音的。
或者制作、销售他人签名的艺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金额50000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影视、录像作品、竞赛机器软件等作品,共计500份以上的;
(四)未经制片人许可,复制发行制片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总数在五百册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广告收费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是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所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未取得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著作权人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况。
本条所称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复制、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竞赛机器软件等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者以广告、订阅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分销”。
本条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价值,按照认定的侵权产品的投标价格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价格或者无法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
涉嫌侵权著作权怎么判?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牟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销售伪造他人签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