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昨天是2020年高考第一天。贵州省安顺市的一辆公交车冲进水库,让人忧心忡忡。截至22时,抢救37人,其中受伤16人,无生命体征20人,死亡1人。公交车司机也死亡了。据悉,该司机有20年的驾驶经验。细节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所以,公交车司机死了,公司赔偿了?公交车司机要为事故负责吗?我们和律师一起去看看吧。
[公交车司机湖中遇难]据安顺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7月7日12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行驶至公交车东站,途经红山湖坝中段时冲破石障落湖。
截至22时,抢救37人,其中受伤16人,无生命体征20人,死亡1人。
37人中有学生 12 人,其中 5 人无生命体征,6人正在接受治疗,1人已出院。
事发后,全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全市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对事件进行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
目前,已组织应急、消防、武警、公安、民兵等1100余名救援力量开展搜救。
公交车已经从湖里救了出来,司机没有生命迹象。
目前已成立专案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
7月7日,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落湖,司机死亡。
经初步调查,驾驶员张马刚,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
他持有A1驾照,自1997年以来一直驾驶2路公交车。
细节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所以,公交车司机死了,公司赔偿吗?公共汽车司机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吗?
公交司机死亡公司赔偿吗?

一、有雇佣关系的单位的司机(即员工)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
1、雇主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劳动者伤亡的,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由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二、有劳动关系的司机(即劳动者)在执勤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
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权追偿)。
2、因侵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单位司机在雇佣活动/绩效活动期间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
1、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但是,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坐公交出事故公交司机担责?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承担旅客伤亡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一)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发生人身伤亡。
旅客到达(离港)期间,承运人对旅客的到达和离开不负责任。
例如,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人身伤害承担责任”;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旅客通过裁票进站至旅客到达终点出站的期间。
“。
(二)必须发生乘客人身伤害或死亡。
这里的旅客包括持有有效车票的旅客和按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以及经承运人同意无票登机的旅客,或者按照货运合同护送货物的旅客。
故意逃票的旅客虽然不是“合法”旅客,但因旅客未支付相应票价造成的人身伤害,承运人也不能幸免。
无票旅客可以起诉侵权,承运人应当赔偿。
(三)旅客人身伤亡不是由于旅客的故意、主要原因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害、死亡的,如自杀、自伤等,旅客应当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对自身伤亡的重大过失,包括旅客在承运人告知安全事项后严重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伤害,如旅客在列车未稳定停车时翻转车窗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旅客的一般过错,如旅客在紧急制动时没有坐稳造成的身体伤害。
旅客自身健康的原因主要是指旅客患有严重的白体疾病。
因重大疾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严重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旅客伤亡的一般过错,承运人可以相应减轻部分责任。
除上述免责外,承运人因不可抗力、事故(劫持、劫持)以及承运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别部门规章的免责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公平,在审判实践中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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