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贵州一辆公交车冲进水库]今天中午12时许,一辆载有学生的公交车冲进贵州安顺当地一座水库。目前,当地部门正在努力营救,伤亡情况尚不清楚。我希望一切都安然无恙!那么,这起公交车事故是谁的责任呢?我们和律师一起去看看吧。
7日中午12时许,一辆载有学生的大巴坠入贵州安顺虹山水库。目前,当地部门正在全力救援,伤亡情况尚不清楚。我希望一切都安然无恙!那么,这次公交车事故是谁的责任呢?能向巴士公司索赔吗?
坐公交车出事故由谁担责?

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公交公司必须对公交司机行为不当造成的乘客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比如,公交车司机不提示或乘客准备不足的,因抢道、抢停转弯、开门驾驶等行为导致乘客摔倒、颠簸的,公交车司机应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当对乘客的坠落伤害负全部责任。
(二)因客车安全隐患造成乘客或财产损失的,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公共交通公司作为承运人,必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来履行运输义务。
公交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乘客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公交公司负责。
3.巴士公司对乘客本身的健康或其故意或严重疏忽所造成的伤害,概不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杀、自伤等自身伤亡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紧急避难造成的损坏,公交公司不负责任。
比如,如果有人突然过马路,紧急制动是避免交通事故的唯一选择,驾驶员的突然制动行为,只要没有不当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紧急避难,不应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让造成损害的,由危险肇事人承担责任。
(五)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在实践中,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案例也很多。
例如,在车里被偷,被他人性侵或性侵他人。
本案中,由于对乘客的伤害不是承运人的行为造成的,也不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公交公司对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预见性,原则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坐公交出事故可以向公交司机索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旅客运输合同在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或者交易习惯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长途汽车有所谓的车票,但对于公交车,往往没有车票的概念。
这里我们需要根据我们的日常行为习惯来判断。
对于公交车来说,参照签约习惯,乘客在站台候车是要约,公交车司机在站台停车是承诺,乘客上车可以理解为乘客运输合同成立并正在履行。
对于是否购票,我建议不作为客运合同关系形成的判断要素之一,因为公交车一般是先坐公交车上车再买票,大致可以理解为买卖合同,先送后付款。
此外,在乘坐公交车的乘客中,还有一些免票的乘客,比如不到一米的儿童,或刷养老卡或出示卡的老年乘客。
所以只要你踩上公交车踏板,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客运合同生效的同时,公交公司还承担着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在发生事故或事故时,如果事故或事故的原因不是由乘客造成的(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相应的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之后,公交公司将对未尽到谨慎义务的公交司机进行索赔。
以上便是家律网小编今天为您分享的热点资讯,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家律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