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西南宁某楼盘业主在处理一起房产纠纷时,在一份合同中发现了一些奇怪的条款。这条款规定:如果商品房质量产生纠纷,在行政部门或法院认定之前,买问题房子的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其他小区业主、评价发现的问题,否则不仅要登报公开道歉,还承担至少买房子总金额的20%违约金。

霸王条款并不少见,霸王到这样的程度,也不多。在这条款面前,“西楚霸王”可能也会汗颜。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视法律,践踏合同权利,往好了说是“欠考虑”,往坏了说是“无法无天”。
本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已向专业人士层层法律咨询“盖章确认”。除了这一奇怪条款的法律效力之外,对批评的抵制也值得一谈。
如今,信息传播正在加速,负面新闻更是一日传遍千里,不仅开发商和企业,一些公共管理部门也害怕舆情。但它也说明了批评和监督的重要性——挑战和监督开发商保持警惕,敬畏业主权益、诚信经营、严格确保每一个住房的细节质量。怕被曝光,怕被批评,涉事开发商如此“玻璃心”,只能让人质疑:到底是心虚什么?

当然,开发者可能会愤愤不平:“有没有问题没有权威认证,你走出去说,我怎么能做生意?”诉诸法律或行政机关是一种程序;但是公开质疑,“让每个人都来评论”是另一种方式。
如果开发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子的质量没有问题,也可以反驳,并诉诸法律保护。这种反复的博弈正是经济活力所在。
记者法律咨询时得知,假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曝光是其权利,因此谁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赔钱。将适当的曝光视为“恶化”也是站不住脚的——毕竟,破坏正常秩序的绝不是曝光,而是遮住曝光之口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