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城镇和农村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吗 浙江台州实现同命同价

发布日期:2020-04-18     作者:   浏览次数:4744
  18日记者在法院法律咨询时获悉,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据了解,这是台州市首次在城乡实行统一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在2020年1月1日,陈某开着一辆重型自卸车撞向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郑某,郑某当场死亡。3月13日,郑某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女儿向临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月27日,案件调解成功,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某财产保险公司黄岩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赔偿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医保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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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当事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当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现在所有的款项都已支付。通过诉前调解,从原告的起诉到案件的执行只需一个月,大大减少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疲劳。
  另一方面,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临海市人民法院应用快速裁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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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法律咨询时了解到,受害人姓郑某,是农村户口。如果之前的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那么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均根据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
  2019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的意见》,明确表示,1月1日以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20年将不再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改革,“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区别来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补偿的差异,导致人们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法律咨询时表示,执行“同命同价”,消除了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的预期计算的分歧,有利于诉源治理和调解工作工作的开始,也是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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