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上下班途中;二、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三、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虽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医疗费没人来管。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病假期间工资也还有相应的保障。
在接受法律咨询时工作人员还表示,上下班途中摔了一跤可能不算工伤,但如果是外出开会摔了一跤则是另一种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因工作外出期间,因雪天路滑或意外伤害而造成的事故,可判定为工伤,治疗费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可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有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当自己的相关权益无法实现时可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