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好心搭载出车祸致人死亡需要担什么责?

发布日期:2019-12-02     作者:   浏览次数:4155
  12月1日记者从四川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法律咨询时了解到,张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好意搭乘范某某,沿着G93环成渝高速公路从遂宁绵阳方向行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一场车祸,致范某某当场死亡。近日,法院判处张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范某某家18万余元。
法律咨询:好心搭载出车祸致人死亡需要担什么责?
  据介绍,2018年11月25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载着范某某从遂宁至绵阳沿G93成渝环线行驶,途 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说,当时他正在客货高速公路上行驶,大约100米开外就有一辆货车,正当他准备走超车 车道超车时,突然冲上来一辆速度比较快的小车。为了躲避,他立即开车回到了货车道,过程中与货车相撞,当 他回过神来的时候,他看到坐在副驾驶范某某已经头部出血昏迷。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六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车辆的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时,吕某某开的是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于设备不符合技术 标准,他对这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经法医检查,死者范某某系因车祸造成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引起呼 吸循环衰竭骤停,当场死亡。
法律咨询:好心搭载出车祸致人死亡需要担什么责?
  2019年4月19日,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在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在公诉过程中,范某某的家人在法律咨询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范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和丧葬费共计99万 余元。在审理中,张某某与民事部分的委托代理人发生争执,在本案中张某某系好意搭乘,未收取任何费用,应 减少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具体赔偿金额提出质疑。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和前方的车辆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发生重大事故,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张某某造成范某某的死亡,并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记者在法院法律咨询时了解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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