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曲阳分局灵山派出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已移交刑事警察。

11月26日,律师在接受记者律师咨询时表示,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于管理措施不当造成的。即使饲养员不知道这条狗已经脱离了管理,事实上,它也没有尽足够的管理义务。因此,无论饲养员是否知情,都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说,如果养犬人已经采取了充分的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逃伤人,养犬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发现或者立即阻止后续伤害的发生,不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涉案的狗突然出现在普通行人进出的公共区域,养狗人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狗的义务。此外,狗直接咬伤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因此,本案的养犬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狗饲养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长达7年监禁。
律师提到,如果养犬人主动将凶猛的犬只带到公共场所,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造成伤害,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表示,养犬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行政规定,对动物不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前已有狗主人因为狗咬人致死被判刑案例。
根据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7日6时许作出的判决书,周某管理不善,导致两条饲养在苗圃内的杜高犬逃跑,附近晨练的陈某被咬伤,致失血过多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周某在未对空房的门、墙进行修缮加固和未安排人员看管的情况下,主观上轻信将二只杜高犬分 别关养在空置房和简易犬舍内即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两只狗跳出家门,反复咬伤受害者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院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