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木制品包装厂与张春梅存雇佣期间存在劳动关系。”10月11日,来自黑龙江省肇州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张春梅(化名)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她拿到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并获得赔偿了。令她高兴的是,法院认可了关系紧密的临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下面请看详细 介绍及相关
律师咨询。
今年3月,大连木制品包装厂因业务量增加,招聘临时工。刚到大连打工的张春梅,刚来到大连工作被人介绍来这家工厂从事打牙签、一次性筷子等在工厂工作,工厂和她的口头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每个月保底2400元,满勤奖100元,依计件还有提成。结果3月4日开始工作,3月9日发生了事故,张春梅左手被机器打伤。事件发生后,包装 厂把她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5万多的医疗费用。
张春梅出院后,申请工伤赔偿时,却被用人单位告知“你只是临时工,属于劳务关系,按法律规定没有工伤 赔偿。”张春梅无法理解,自己在工厂里服从管理,认真按照工厂里分配的任务工作,工厂里还给工资,和正式工人有什么不同?而且,自己是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为什么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
带着疑问,她来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进行
律师咨询。4月22日,中心指派律师帮助她申请劳动仲裁。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包装厂不服,向大连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包装厂反复强调,他雇佣张春梅时,就告诉她是“临时工”,旺季过后不会再雇佣她。所以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张春梅不是工伤,而是受人身意外伤害,所以没有工伤赔偿。此外,张春梅工作不到5天就发生了意外,工厂还帮她垫付了医疗费。
根据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 成部分,则劳动关系成立。该案的主审法官宋兴臣认为,张春梅的工作是工厂业务的一部分,她在工厂的管理下,从事工厂安排的工作,工资由工厂支付。因此,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包装厂选择继续 上诉。
律师咨询时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雇用农民工时为他们支付保险,而不管工龄长短。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不仅减轻单位负担,也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