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离开公司后,公司把他列入了黑名单,使他很难找到工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作出裁决,认定公司滥用黑名单制度构成名誉侵权。
黄某是南川区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但是出租车公司的总经理,姓金,觉得黄某不尊重公司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所以他把黄某列入了黑名单,并把信息发给了同行业中仅有的两家出租车公司。随后黄某向其他出租车公司应聘被拒,难以找到工作,于是将前东家告上法庭。
南川区法院认为,该公司对将黄某被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未做任何范围限制措施,并将信息透露给了非本公司范围的不特定其他主体,影响原告的名誉在一定社会范围和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作出道歉,以恢复黄某的声誉,并赔偿他1000元的精神损失。
法院提醒,黑名单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该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范围限制,不能作为任意侵害他人名誉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