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的一天,5岁的小女孩媛媛在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时从攀爬架上摔下来受伤。幼儿园立即通知了她的父母,并把媛媛送进了医院。根据医生诊断,媛媛的伤为“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包括骺板、骺板线性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幼儿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当时事发时旁边有两名教师和一名保育员。媛媛爬上去时被老师扶着,但媛媛是摔倒后扭伤了。幼儿园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义务;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不是托管责任,不能承担 全部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伤有过错,而媛媛的伤应该是意外伤。
两次公共法庭的听证会后,上海长宁法院发现当天的事件,当孩子们做户外活动的时候,一个老师照顾的孩子跳绳,而另一个老师照顾一些孩子攀爬,保育员在附近为孩子们擦汗。在参加跳绳活动后,媛媛参加了攀爬活动。有七八个孩子同时 爬上了攀登架。媛媛和另外两个孩子与老师关系密切。攀爬架高2.3米,宽2.9米。在攀爬过程中,媛媛突然踩到了倒数第二根绳子,摔倒了。她坐在垫子上疼得大叫。
4月25日,上海长宁法院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出判决。

相反,当有几个小孩爬上攀爬架的高度2.3米,宽度2.9米同时,被告只安排一个老师照顾,这显然不能履行完整的安全保护的义务。
因此,原告的跌倒和伤害与被告管理不善有因果关系,被告幼儿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逐项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