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张某原是一对夫妻,2016年因感情不佳而提出离婚。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养猪场和生猪猪归陈所有,陈某补偿前妻张4.5万元,这笔钱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的财 产也被分割了。

沁水法院收到陈某的申请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询银行账户余额5000元,依法扣除并支付给申请人张某。由于陈某余4万元尚未执行,沁水法院作出执行判决,封陈某位于沁水县 沁水县中村镇中村村的6间房产及56头生猪。
7月11日上午10时许,10多名执行法官、法警一行来到猪场,向被执行人宣读执行通知,清点生猪数量。

本案的承办法官、沁水法院执行员李剑表示,生猪是不同于普通的查封对象,需要保存在一个地方饲养,所以法院查封后生猪仍由被执行人陈某保管,但是不能被转移和处理。
沁水法院要求陈某在50日内履行,如在50日内全部履行,法院将解除查封;否则,法院将在询问价格后出售对56头猪,并用变卖的钱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