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20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0多万元已经被人领走以后,持房产证的湖北省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胜公司)才后知后觉的发现,公司的房产被拆了。
在多方协调失败后,三胜公司对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现并入咸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起诉讼。咸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拆除行为不合法,给予三胜公司经济补偿。
然而,当三胜公司申请执行时,咸安区法院以判决中没有明确支付内容为由,驳回了三胜公司的执行申请。
6月12日,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红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尊重法院的判决,但领走拆迁补偿的人家庭很难收回这笔钱。
房屋被拆没领到拆迁款
这套引起纠纷的房屋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淦河之滨。
6月12日,记者看到该处被拆除。在拆迁现场附近有一座名为“三胜印象”的建筑。
6月10日,三胜的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了这起事件。“三胜印象”是三胜公司开发的产业,这里原是咸宁工程机械厂,企业改制后,机械厂房被三胜公司整体收购,2009年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这个200平方米的房子,在咸安区同仁巷163号,是咸宁工程机械厂泵房。这是一个远离机械厂、靠近淦河的“飞地”。三胜公司的代表律师表示,尽管他知道有人住在水泵房内,当三胜公司开发的“三胜印象”因为泵房的土地无法使用,他友好地让老人们生活继续住,不收房租。
在发展“三胜印象”售完后,三胜员工搬离了社区。2017年底,三胜公司发现该公司拥有的房屋已被拆除,但未收到相关通知和拆迁补偿。多个查询和验证后,发现它是由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协调总部(以下简称“简陋的重建总部”)拆迁所致,遂多次向棚改指挥部请求补偿款。这才知道,因为陈某清自称他是房子的主人,房子赔偿款被陈某清拿了走了。
律师出示的征用补偿协议显示,拆迁单位为房屋所有人登记陈某清,赔偿其408450元。
律师出示了陈某清给拆迁部门写的承办书,陈某清说本人居住的同仁巷163号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由此房屋发生的债券债务等纠纷,概由本人负责,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承诺书可否证明他是该房屋的物业拥有人?”拆迁工人涉嫌渎职吗?”
律师表示,2018年4月20日,三胜公司、收款人陈某清和其子陈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拆迁公司等各方协调沟通。
在会上,拆迁单位表示,陈某清向拆迁公司声称这所房子是自己的。陈某清的儿子陈某说他已经付了钱住在这所房子里。律师在会上向相关部门指出,当时陈某因涉嫌诈骗拆迁款,建议相关部门报案。
6月13日下午,永安街道办事处南山社区党委书记洪声科向记者证实,他也参加了协调会议。他告诉记者,为了防止冲突升级,已经召开了一次协调会议。在会议上,陈某表示,他的父亲支付了相关的房费,并办理了水电手续,但在协调会议上没有出示任何相应的证据。
“之后此事走了法律程序,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洪声科说。
法院裁定拆除是非法的
由于谈判没有实质性进展,2018年5月2日,三胜公司向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提交书面赔偿,但以失败告终,随后将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和陈某告上法庭。
2018年11月15日,西安人民法院作出作出(2018)鄂12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
根据行政判决书,三胜声称其在坎河对岸享有“三胜印象”楼盘地块后面与淦河之间彼岸的一处房产,并持有咸宁房权证温泉字第00022489号,证载面积为202.68平方米。2017年底,三胜公司发现被拆除。经过逐步核实,房屋被咸安区房屋征收局征收,被指挥部拆除。
西安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认为,同新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协调指挥部与陈某清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陈某清有权获得补偿。
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称表示,陈某清是咸宁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原工程机械厂被拆迁而租赁给陈某清居住,公共房屋租赁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实际上,为福利分配,第三方是获得长期使用权的合法形式。根据相关政策和一般行业规则,公共房屋承租人享有居住权和有限的处分权。如果没有陈某和他儿子的修缮和管理,这所房子将不复存在。陈某作为公共房屋承租人获得补偿是合理的。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原告的房屋属于原告所属房屋系咸安区同仁巷163号房屋,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同心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房屋纳入拆迁范围。企业改制后,本房转让至三胜公司名下,并于2009年3月11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17年3月15日,咸安房屋征收管理局与陈某清、陈某夫妻签署了货币补偿协议,并对拆迁款进行了补偿。2017年5月至6月,咸安房屋征收管理局指示指挥部拆除房屋。
据法院介绍,温泉字第00022489号产权证持有人为三胜公司,它是咸安区同仁巷163号房屋的所有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入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院认为,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同心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调查和核实房屋的所有权和调查结果应该发布到征用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补偿和拆迁后应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西安的房地产征收管理局的一个区,没有确认房子的所有权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只有拆除房子的承租人签订赔偿协议后,这是一种侵犯房子的产权所有者。
因此,咸安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法院证实,被告西安地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违法拆除了原告三胜公司(简称:三胜公司)位于位于咸安区同仁巷163号的房屋。责令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对三胜公司所有的被拆迁房屋给予经济补偿。
胜利是很难强制执行的
律师说,咸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咸安区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提出上诉。他也曾多次与该局负责人沟通,但对方表示由于陈某清家庭困难,无法退款。2019年2月21日,三胜向咸安区法院申请执行。
据(2019)鄂1202执613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咸安区法院裁定该法院(2018)鄂12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无明确的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驳回三胜公司的执行申请。
“虽然判决获胜,但同一法院的两个庭意见不一致,三胜在此案中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律师。
今天,咸安区房屋管理局已并入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们尊重法院的决定,但执行起来很困难。”6月13日上午,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红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但已与法院交换了意见,法院尚未发布执行通知。
王红卫认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确实是三胜公司的。但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陈某原咸宁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公房承租,实际上是福利分房,尽管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其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实现长期的使用,和长期维护维修的前提继续升值,“基于这种情况,产权是可以忽略的”。
王红卫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从产权的角度做出的,登记是第一原则。法院的决定得到了该局的承认,但仍有许多争议。当时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是委托当地街办进行拆迁的,并张贴通知,也没有人提出了反对的房子产权,陈某说,他是主人,他在这里住了许多年,所以工作人员核实房子没有房产证。
“这个案件的执行是困难的。我们需要结合法律原则和具体情况。”王红卫介绍,陈某清已79岁而身患重病,孩子的家庭状况也一般,40余万元难以退还,从保护弱势的角度来看,所以不主张去执行。基于以上情况,当时没有报警。
王红卫说,我们现在的处境很困难。他说,我们将努力让各方共同努力,寻求一个成功的解决方案。
目前,律师已代表三胜公司向西安地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