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华(化名)是深圳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员工。据刘华介绍,2016年8月5日,生物科技公司与客户安先生签订代孕服务合同, 公司承诺在安先生支付合同余款后一周内支付刘华10万元佣金工资。
2016年11月2日,刘华与公司签订离职结算确认书,约定双方于2016年10月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上述代孕服务合同的佣 金工资,刘华已经支取了5万元。但是,在安先生支付合同余款后,公司没有按照离职结算确认协议约定支付刘华剩余的5万 元佣金工资。刘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法院裁定,刘华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关于佣金的协议无效,因为委托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违反 了国家强制规定。刘华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2019年2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刘华支付5万元的佣金工资?公司与客户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代孕劳务劳动 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
刘华认为,在休假结算确认协议中,公司与他达成一致,客户安先生支付清合同余款80万元后,公司再给刘华5万元佣金。 然而,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
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客户安先生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与代孕有关,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本 公司与刘华在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中签订的代孕服务合同的佣金工资也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务合同第1条“乙方的服务内容:1.提供从甄选合格捐卵者、胚胎移植、受精、受孕到安全生产 的全过程服务;2.双方约定的试管婴儿为男孩一名,乙方确保婴儿性别满足双方约定;3.确保甲方合法拥有对该婴儿的监护 权和监护权;4. 本合同仅限于一名试管婴儿出生和一名代孕母亲的服务。像刘华在第一个实例的盘问记录确认的内容第一条 真正的服务合同的机构基本上是一致的,服务合同的第一条提交的公司,它可以证实,代孕相关服务内容。
代孕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在中国违反公共秩序、良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在中国明确禁止任 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和代孕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制定了代孕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并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代孕专项行动。此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也没有规定。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因此,法院裁定本案中涉及代孕的服务合同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良好习惯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视为无效合同。虽然刘华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离职结算确认书,但离职结算确认书中关于佣金的规定是基于代孕委托服务合 同的内容。因此,委托服务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委托结算确认书中关于佣金的规定也是无效的。刘华起诉该生物技术 公司支付剩余的5万元版税,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