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在信用社签订高额联合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联保小组5个人自愿联合成担保人,共同承担期间连续发生在高额贷款金额和共同联合担保的债权的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或债权的成本等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甲于同年3月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同意贷款期限为1年6个月,月利率为6.3‰,增长了70%。贷款使用期限届满时,张某甲已将贷款期间内的利息全部还清,但贷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未偿还。

2018年,当此案被提交恢复执行时,张某甲已经死亡。恢复执行后,双方协商时,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郝某甲已死,表示愿意每人仅支付6000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经有关部门调查,张某乙、郝某乙确实没有偿还的能力。之后,青州法院对张某丙和郝某甲进行了第三次司法拘留。在法律权威的威吓下,两名执行人最终同意履行担保义务,经与信用社协商,两人共同向信用社支付5万元,案件办结。

在法律上,债务人的死亡不一定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律原因。虽然债权与债务人的关系是相对的,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即使债务人死亡,法定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可以在债务人生前财产的范围内依法得到补偿。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的,债务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继承人。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不消灭,由债务人的遗产或者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
保证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债权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当包括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因此,债务人死亡的,合同没有以此为由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了不是意味着债务就从此没有了,面对这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事先经过法律咨询,让律师来为您指导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要回债务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千万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