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遗漏继承人被判无效 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8-02-10     作者:   浏览次数:2651
   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共同使用的吗?若父母过世,子女可以直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吗?为了避免出现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农民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呢?
 
  李先生与李女士系姐弟关系,二人父亲去世后留下两处宅基地,并未留下书面遗嘱。2012年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分家协议,双方约定两处房产都归李先生所有,但若是房产拆迁,李先生应给李女士一套二居室作为补偿。后来,双方对于房屋权属产生争议,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分家协议的效力。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悉,李先生与李女士为姐弟关系,二人的父亲于1997年去世,去世时留下了两处位于通州区某村的宅基地房屋。老人去世时,口头交代将两处房屋由李先生继承,但若两处房屋被拆迁,李先生应给李女士一套两居室作为补偿,二人对老人的口头交代都表示认可。2012年,两处宅基地都面临拆迁,李先生为了确保获得拆迁利益,于是邀请李女士一同前往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约定两处房屋都归李先生所有,但拆迁后李先生应该给予李女士一套两居室。几个月后,政府开始拆迁入户登记,在摸排期间,发现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于是将李女士也作为被安置人。但李先生表示有分家协议为证,两处房屋的被安置人都应该是自己。李女士表示不同意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李先生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1997年,李先生与李女士的父亲去世时,双方的爷爷、奶奶尚未去世,且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父亲有八个兄弟姐妹也未去世。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分家协议属于对父亲遗产的划分,而双方的爷爷、奶奶同李先生、李女士一样都是第一继承人,都享有对两处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利。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分家协议的时候,对父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应征得爷爷、奶奶的同意,直接对父亲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不能认定为有效。
 
  法官提示,由于我国传统习惯,在现实生活中留下遗嘱的情况极为少数。这样在去世后,继承人们往往会因为财产继承产生争执。另外,在分配遗嘱时,应考虑到所有继承人的利益,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子女同意就能够使得分配财产的协议生效,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要全面考虑所有继承人的利益。
宅基地继承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以上就是宅基地继承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上家律网在线免费咨询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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