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出卖人李先生的叔叔李某在合同履行的期限将要满的时候反悔,不愿继续地履行合同,李先生无可奈何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他的叔叔和婶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在2015年的3月份的时候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了这件因为叔侄之间的合同纠纷的案件。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的请求。
2008年12月份的时候,李先生和他的的三叔李某在家里人的见证之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用22.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李某拆迁所取得的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子,并且约定在李某拿到房屋产权证五年之后的第一个月以内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之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李某也把房屋交付给了李先生居住使用。诉争的房屋在2009年9月份的时候取得产权证。到了临过户的履行的日期李某他却突然地向他的侄子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了,拒绝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还把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他和他的妻子陈某按份共有。李先生向他的叔叔多次地要房子没有结果,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把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的叔叔李某协助他办理过户并且赔偿他的损失36000元。
李某在法院的一审的时候抗辩称诉争的房屋是他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除了李某他本人还有他的妻子陈某与他的女儿,所以诉争的房子属于三个人的家庭财产,他出售的房屋一事没有告诉他的妻子和女儿,损害了他的妻子和女而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为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的房屋是拆迁取得,被拆迁的房屋是李某和陈某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诉争房屋也属于李某和陈某的夫妻的共同财产。拆迁的时候李某和陈某的女儿还没有成年,并且她对被拆迁的房屋还有宅基地都不享有权利,因此对拆迁取得的诉争房屋也没有权利份额。关于陈某是不是知道房屋买卖这一节,李先生申请他的四叔还有他的二伯出庭作证,证明在签订合同还有支付房款的时候陈某都在场,又结合到李某把房子交付给了他的侄子李先生居住并使用的事实,法院认定陈某对这套房子的买卖的事情是知情并且同意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李某与陈某变更房子的产权登记状态的行为是恶意的行为。2014年10月份,法院作出了一审的判决,李某和陈某一起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
李某和陈某不服法院一审的判决,向北京的一中院提起了上诉。一中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根据现在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陈某是知情并且同意;他们双方的女而并不是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只是实际居住的人口,并不享有对诉争房屋的财产份额;李某和陈某变更房屋登记状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存在恶意,因此判决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

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宅基地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上家律网在线免费咨询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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