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东律师 所在地区:江苏/徐州市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 执业律所: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320121066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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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刑事诉讼法辨认的原则是什么?辨认的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186        返回列表
     一、刑事辨认必须见证人在场吗?

    不一定必须要有。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

    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法辨认?

    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三、辨认的程序有哪些?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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