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史某和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来到内蒙古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双方就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 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进行了争论。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及相关
法律咨询。
据了解,史某于2016年2月来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史某仍在原岗位工 作,公司也按月支付工资,但尚未续签劳动合同。据史某表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 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由于客观原因,公司没有及时与史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在2019年3月,公司向史某发出了 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拟与史某补签订劳动合同,史某也表示同意,故不同意史某的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又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签订期间是否应当双倍支 付工资?对此,包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接受
法律咨询时说,《劳动合同法》关于雇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月薪的行为,是对雇主违反法律的惩罚。如果劳动者自愿且知晓补签的劳 动合同覆盖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经双方同意事后补救的,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公司向史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签订通知》,通知称:“我公司决定与史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为三年,合同开始时间为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18年2月24日”。在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中,也注意到合 同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虽然史某声称补签合同是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但他没有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补 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行为,或者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违法行为。因此,当史某同意第二份合同已覆盖劳动 合同未依法及时签订的期限时,视为史某同意放弃由此产生的惩罚性赔偿权利。
包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在接受
法律咨询时说,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引导和规范整个社会关系。 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与史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已补签到不法行为 发生时,达到了立法目的因此,史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